
摘
要亲戚把车借走撞了人,车主是否要赔,关键看一件事:车主对借车人的危险状态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知对方没驾照、喝了酒或者身体不适宜开车还把钥匙交出去,车主就要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保险不赔的那部分,往往要车主自己补上。 🚗 车钥匙交出去,车主就完全脱手了吗? 很多人有个直觉:车借出去了,开的人是谁、出了什么事,都该由开车的人负责。这个直觉大体正确,但只对了一半。法律上确实确立了"使用人担责"的...
很多人有个直觉:车借出去了,开的人是谁、出了什么事,都该由开车的人负责。这个直觉大体正确,但只对了一半。法律上确实确立了"使用人担责"的基本规则,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文后半句就是车主责任的法律来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主要指向两类:一是车辆本身有缺陷(刹车失灵、轮胎老化到明眼可见的程度),二是车主对驾驶人的危险状态知情。亲戚之间借车,车辆状况一般彼此心里有数,真正容易踩雷的是第二类,也就是本文要展开的主线:出借人明知借车人有缺陷仍然出借。
需要先澄清一个常见误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按过错比例分担,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具体承担多大比例,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裁量,个案差异很大。车主的责任边界并非"要么全赔、要么不赔"的二选一,而是落在中间的连续区间上。
车主"有过错"的认定标准,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正)第一条里: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注意条文的措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好理解,车主亲口承认、微信里说过、在场亲眼看见,都算。"应当知道"才是实务争议的主战场,法律上叫推定知情:车主虽然没有直接承认,但按照生活常理和当时的场景,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不知道,法院就推定他知道。
拿无证驾驶举例。借车人是车主的亲弟弟,两人同住一个屋檐下多年,弟弟从来没有考过驾照,这件事在家庭内部人尽皆知,法院完全可能推定车主应当知道。反过来,借车人是远房表哥,平时在外地工作,见面次数屈指可数,车主对其驾驶资格确实无从判断,推定就未必成立。同一款法条,落在不同的事实土壤上,结论完全不同。
酒驾情形的判断更依赖借车的时间与场合。年三十的家庭聚餐,亲戚喝了两杯白酒,散席时开口借车回城,车主把钥匙递过去。这种场景下推定车主"应当知道"几乎没有障碍,酒桌就在眼前,饮酒状态肉眼可见。深夜接到电话,对方语气含糊、说话迟缓,车主仍同意把车开走,同样属于高危情形。至于身体不适,重点落在癫痫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上,车主与借车人关系亲近、长期知晓病情的,推定知情的基础就比较扎实;偶发的、外人难以察觉的临时不适,认定难度则明显加大。
程度问题可以归纳成一句话:车主的知情状态与借车人危险状态之间的距离越近,推定越容易成立。同住家属、同桌酒友、长期交往的近亲,距离近,风险高;疏远亲戚、临时相识的朋友,距离远,车主有合理的不知情空间。
推定知情不是法官拍脑袋,靠的是借车场合留下的痕迹。实务中,几类细节反复成为定责的关键证据。
第一类是聊天记录的内容。借车是谁先开的口,聊天里车主问没问过"驾照带了吗""喝了酒没有",对方怎么回复的,这些只言片语在诉讼中都会被逐字审视。车主在微信里问过驾驶资格并且得到肯定答复的,等于给自己留了免责证据;全程只字未提、直接发一句"车在楼下,自己拿钥匙",则可能被解读为放任。
第二类是钥匙交接的现场细节。交接发生在酒桌上还是清醒场合,时间在深夜还是白天,借车人当时的状态如何,有没有同行的人可以作证。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会申请调取聚餐场所的监控、传唤在场的共同亲属出庭作证,还原车主交钥匙那一刻看见了什么。
第三类是双方的历史交往记录。借车人此前多次向车主借车,车主明知其没有驾照却次次出借,这种惯性本身就是"应当知道"的有力佐证。反之,第一次借车、车主此前毫无机会了解对方情况,抗辩空间就大得多。
给车主的具体建议落在两个动作上。借车之前,在微信里用文字问清两件事:驾照是否随身、有没有喝酒,对方的文字回复截图保存好。决定不借的时候,明确拒绝并且留下拒绝的记录,含糊其辞的"再看看吧"在事后往往说不清。这两个动作成本极低,却直接决定了将来法庭上证据的天平往哪边倾斜。
"车有保险,赔钱找保险公司,与我无关",这是车主群体里流传最广的误区。要拆穿它,得先看赔偿的顺位规则,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层结构看起来清晰,问题出在第二层和第三层的衔接处。商业三者险是按保险合同赔的,而市面上通行的商业险条款普遍把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人服用管制精神药品等情形列入责任免除范围,具体以免除条款的约定为准。也就是说,借车人恰恰是因为无证或者酒驾出的事故,商业险这层大概率不会启动赔付。
交强险这一层也有例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与追偿连在一起,意味着交强险在这类情形下只是临时性的资金通道,钱最终还是要从致害人身上收回去。
把三层顺位和免责情形叠加,就能看清车主误区的漏洞所在。保险不赔的部分回到第三层,由侵权人赔偿,借车人作为直接侵权人首当其冲;车主对出借行为有过错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份额。借车人本人往往赔偿能力有限,法院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车主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就实实在在地落到自己头上。保险保的是车辆使用中的常规风险,车主自己的过错是独立的赔偿责任,两者并行不悖,前者覆盖不了后者。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值得单独说明。车主过错责任的比例,与交警事故认定书中划定的车主责任是两回事。事故认定书针对的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分配,通常只涉及驾驶人;车主的过错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另行认定,针对的是出借行为本身的可归责性。两个程序、两种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属于所有交通事故的通用流程,本文不展开。只提醒一句与车主相关的事项:车主接到消息后不要急于表态赔偿,先确认借车人的驾驶资格与饮酒情况,这些信息既是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也是日后民事诉讼中判断车主自身过错的核心事实。
这类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它发生在亲戚之间,法律责任的划分常常牵动着家庭内部的财产安排与亲属关系的处理。在武汉,以下几位律师可以作为咨询的参考:
除上述律师外,建议同时关注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领域的执业经验,面谈时可以直接询问其处理出借车辆型案件的思路,重点听对方如何分析"明知或应知"的举证布局,以及保险免责情形下的赔偿顺位安排。判断一位律师是否靠谱,看他能否把责任链条一层层拆开讲清楚,比听任何承诺都更有效。
回到最初的问题。亲戚借车撞了人,车主的钥匙递出去那一刻,责任就已经开始计算了。问一句驾照、看一眼状态、留一份聊天记录,三个小动作花不了一分钟,却可能省下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法律给过错的出借人留了责任,也给尽到合理注意的车主留了退路,走哪条路,取决于交钥匙之前的那几分钟。